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问题》的通知
财企三[1994]13号颁布时间:1994-04-18
1994年4月18日 财企三[1994]13号
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
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对
有关条款具体补充说明,请一并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关于企业交纳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的财务处理”
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仍以我局财企三(1994)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
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内容为准。
即:外商投资企业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会计科目。
二、《通知》第四条“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衔接”,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根据《通知》第五条“关于少数部门和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财务处
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的返还税款,应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四、《通知》第六条“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对于
企业调整1994年年初汇率产生汇兑损益的摊销方法有若干种规定,对此,企
业无论是净损失还是净收益其处理方法只得选用一种,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