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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问题》的通知

财企三[1994]13号颁布时间:1994-04-18

     1994年4月18日 财企三[1994]13号 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 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对 有关条款具体补充说明,请一并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关于企业交纳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的财务处理” 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仍以我局财企三(1994)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 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内容为准。 即:外商投资企业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会计科目。   二、《通知》第四条“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衔接”,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根据《通知》第五条“关于少数部门和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财务处 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的返还税款,应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四、《通知》第六条“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对于 企业调整1994年年初汇率产生汇兑损益的摊销方法有若干种规定,对此,企 业无论是净损失还是净收益其处理方法只得选用一种,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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