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公派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
财外经[1994]7号颁布时间:1994-11-30
1994年11月30日 财外经[1994]7号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单位: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提出一些问题,经请示财政部,现明
确如下,请知照。
1.公派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凡享受外方资助费用的(包括国外贷款、捐款
及随采购合同、咨询合同出国培训),派出单位不再负担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出
国费用。
2.对于公派短期(三个月以内)出国实习、培训的,如培训合同中明确外
方不负担个人零用费的,派出单位可按规定负担出国人员个人零用费。即出国在
十五天以内(包括十五天),每人一次性计发30美元;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
天起,每人每天加发2美元。
3.对于出国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如特殊情况需增加培训费的,须按程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
擅自提高,如擅自超过规定标准,派出单位不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