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世行贷款天津工业发展项目技术中心子项目管理的通知
财外经[1996]18号颁布时间:1996-07-01
1996年7月1日 财外经[1996]18号
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世行贷款天津工业发展项目技术中心子项目业经世行批准,为了加强管理,
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好技术中心子项目的债务。技术中心的借款人,应是世行批准
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项目执行前,须与市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
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和实物担保。
二、技术中心子项目实施,公司须确定项目负责人,设有专人抓。同时,设
有专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的核算和办理贷款支付等。
三、技术中心子项目应单独核算,单独记帐,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对于利用
世行贷款购置的设备物资,应用于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或随意调出、变卖。项目
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财物保管制度。项目的立项、采购等资料,会计凭证等应妥善
保管,立卷归档。
四、技术中心的设备采购,应严格按照《项目协定》和《采购指南》的规定
执行。
1、凡单份合同估值高于100万美元的,“按有限国际招标”程序办理。
对于单份合同估值等于或低于100万美元的,应通过“货比三家”形式进行。
2、采购合同的审查。凡估值等于或高于50万美元的合同,项目单位应将
合同付本一式三份报市财政局,经审查后报世行审查批准生效后执行。对于估值
50万美元以下的合同,项目单位将合同付本一式三份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报
世行备案。
五、技术中心子项目中的人员培训,要认真做出安排,并请于7月10日前,
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题,培训对象、人员及时间,报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