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印发《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1996]4号颁布时间:1996-08-28
1996年8月28日 财会[1996]4号
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
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
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实现"两个根本
性转变"服务,现将《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实
施中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各区县财政局要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认真学习
《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
的认识,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
推动本部门、本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的开展。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的领导,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活动作为财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活动的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作为
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工作来抓。
三、各单位通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一方面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
立健全财会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提高会计
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水平。
四、在组织考核验收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不吃请,不受礼,不讲排场,不搞
形式,杜绝各种不正之风,树立秉公办事、为政清廉的新风尚。
五、为了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我们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等汇编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手册",
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在九月十五日之前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手册"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征订单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各部门、各地区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考核标准及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化活动实施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一:《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
《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略)
《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申报表》(略)
附件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手册”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征订单
(略)
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
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
用,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落到实处,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本市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和我市有关规定,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考
核确认。
以前年度考核确认为达标升级的单位,也要按照本办法重新考核确认。
第二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各委、办、局、
总公司负责组织推动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组
织推动本地区所属部门、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的考核确认权限:
市属单位由各委、办、局、总公司组织考核确认;各区县所属单位由其主管
局、公司组织考核,区县财政局复核确认。
市级总公司、集团公司由市财政局组织考核确认。
第三条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照标准自查。以《规范》和考核标准为依据,逐项逐条地认真进行
自查。巩固成绩,找出差距和问题。
(二)针对自查中查出的差距和问题,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在整改中,不
得对整改前制作的会计凭证和登记的帐薄进行涂改、重制、更换。
(三)各单位提出申报前,必须对照考核标准自检评分,进行模拟验收。
(四)各单位提出申报时,必须向考核确认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申报表》一式两份。
2.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
3.单位推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总结。
4;考核确认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一)负责考核确认工作的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区县财政局应组成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应选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
较高的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具备会计师资格的应占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
以上。考核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确认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委、
办、局、总公司和区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时间作出安排。
(三)考核确认部分在考核工作中,应结合各单位申报时提供的资料,深入
现场作实地考核。考核的方法可先作抽验,在抽验中发现自查结果与实际差距较
大,或发现有涂改、重制、更换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等情况,应停止考核,责成
申报单位重新组织整改后,另行申报。
(四)考核小组全部考核确认工作完成后,应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
容为:
1.申报单位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中的主要做法、突出成绩和基本经
验。
2.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
3.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4.考核结论。
5.考核小组负责人和考核确认部门盖章。
第五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立足于会计基础工作,考核抽验应以考核之
日前一至二个年度之内的资料为主要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项目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和监督、
会计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四部分,考核项目标准总分为100分。各企业、
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必须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
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必须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必须依法建帐,
进行会计核算。在此基础上,经考核,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和监督、
会计组织和管理三部分不低于85分的,可以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同时会计电算化部分不低于8分的,可以确认为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第六条凡严重违反财会法规,依法受到财政、税务、审计部门通报批评的单
位,或在财检工作中发现严重问题受到处罚的单位,当年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的考核。
第六条对于会计工作混乱、基础工作薄弱,经考核,二年内仍不具备规范化
条件,又不积极进行整改的单位,要在半年内由其主管部门监督整顿,并建立其
主管部门撤换该单位财会负责人,解聘其会计专业职务。
第八条凡新建单位,其会计工作应在单位成立一年后提出规范化的申请。凡
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经财政部门
批准的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九条凡被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由确认单位颁发由市财政局
统一印制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
对授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的
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
第十条凡未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今后不得申请用计算机替代手
工记帐,不得作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不得参加全国、市级、主管局、总公
司或区县级会计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其会计人员不得参加相应的先进个人评选
和高级会计师的评审。
第十一条对已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市财政局有抽查复核权力。
各级考核确认部门也应对已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
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收回其证书,取消其资格。
(一)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会计基础工作混乱。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凡在抽查、复查中被取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资格的单位,收回其
证书,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各区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规
定,制定本部分、本地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报市财政
局备案。
《规范》和考核标准中的各项内容,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涉及的或不
适用的,考核确认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