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确知
京国土房管勘[2003]751号颁布时间:2003-08-14
2003年8月14日 京国土房管勘[2003]751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财政局:
为加强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74号)及“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
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特制定“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
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用权,加强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的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关于探
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市、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
土房管局)负责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
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
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市、区县国土房管局依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出让管理权限,
按有关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管理规定、办法和程序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市国土房
管局以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出让管理权限收取,并缴入同级财政。
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委托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并全额缴入区县财政。
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区县国土房管局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
权,其价款按以下比例部分缴入市财政:
(一)出让价款在10万以下的,为50%;
(二)出让价款在10-50万的,为40%;
(三)出让价款在50-100万的,为30%;
(四)出让价款在100万以上的,为20%。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
检时缴纳。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或受让人与出让人
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北京市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
理性支出。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用于安排北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
查项目,国家、北京市计划下达的矿产勘查项目的配套经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中所
发生的勘查工作费用。
第九条 矿产资源保护支出用于北京市矿产资源规划、各专项规划及矿产资源勘
查、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评审审查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矿山尾矿和矿山
环境的治理、保护费。
第十条 管理性支出用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业务费,专用票据、文书、报表
的购置或印刷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费,政策法规、矿业产业政策调研费、
宣传培训费,资源储量核查费,矿政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费,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的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和佣金、场地租金。
第十一条 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按年度提出使用计划,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分别
报送市、区县财政局,经审批后拨付使用。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年度使用计划,须报市
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市、区县国土房管
局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以招标拍卖挂牌和有偿批准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
他用。
第十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0日起实行。
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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