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5日 京财综[2003]1632号
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建
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区县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3]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取消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公安部门收取的苏蒙朝探亲邀请书工本费(收费编码:171002040)。
2、教育部门收取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收费编码:
175009001)。
3、工商部门收取的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编码:129006);指定印刷
商标单位证书费(收费编码:129006001);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
(收费编码:129006002)。
4、收费单位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属于北京市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财综[2003]
58号文件规定,停止收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和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本文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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