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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综[2003]1632号颁布时间:2003-09-15

     2003年9月15日 京财综[2003]1632号 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建 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区县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3]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取消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公安部门收取的苏蒙朝探亲邀请书工本费(收费编码:171002040)。   2、教育部门收取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收费编码: 175009001)。   3、工商部门收取的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编码:129006);指定印刷 商标单位证书费(收费编码:129006001);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 (收费编码:129006002)。   4、收费单位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属于北京市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财综[2003] 58号文件规定,停止收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和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本文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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