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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公检法司部门汽车编制管理及汽车购置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3]1640号颁布时间:2003-09-09

     2003年9月9日 京财采购[2003]1640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为加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系统(以下简称公、检、法、司)的汽车 编制管理,方便区县财政编制部门预算、车辆采购和车辆采购的国库集中支付,同时 考虑公、检、法、司系统主管部门车辆管理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区、县公、检、法、司部门汽车编制的核定、调整,由市局、院根据上级业 务主管部门和北京市汽车编制管理的规定统一到市财政局办理。为方便区、县财政部 门编制部门预算,公、检、法、司系统主管部门须督促区、县公、检、法、司机关根 据汽车编制、车辆使用情况将新购车辆、旧车更新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 根据财力安排购车资金。   二、区、县公、检、法、司部门购置新车、旧车报废更新、由市局、院统一向市 财政局申报。区、县公、检、法、司部门需购车时,须根据所在地财政预算安排提出 申请,由区县财政局出具资金证明,报市局、院,由市局、院统一报市财政局办理相 关审批手续。   三、购车程序   为解决区、县公、检、法、司部门汽车编制管理与购车资金管理分离的问题,使 区、县公、检、法、司部门的汽车购置严格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经研究,按如下程序办理:   1.市财政局批准市公、检、法、司等单位购车申请后,向其发放《北京市党政 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其中:第一联市财政局留存;第二 联用于到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第三联由购车单位留存;第四联交售车单位存查;第 五联由区、县控办存查。   2.市公、捡、法、司汽车编制管理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发放的《北京市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向区、县公安分局、区、县政府采购管理 部门发《机动车辆政府采购通知单》(通知单样附后),并提交《北京市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第四、五联。由区、县政府采购相关部门按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车辆采购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购车完毕后由市公、检、法、 司汽车编制管理部门持《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 第二联统一办理汽车牌证。   四、区、县公、检、法、司的机动车辆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机动车辆政府采购通知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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