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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行[2003]497号颁布时间:2003-02-27

     2003年2月27日 京财行[2003]497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和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的管理和提高车辆维修 服务质量。并为今后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打下基础,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 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附后)。请各部门认真学习、 贯彻、执行,确保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 修管理,规范车辆维修行为,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运 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纳入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与北京市财政局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市 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机动车辆都适用本办法。   统一维修厂、点的确定   第三条 机动车辆统一维修厂、点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 统一维修单位。北京市财政局与各中标的维修单位签定《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 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总合同》(以下简称总合同)。纳入统一维修范围 的一级预算单位代表所属车辆使用单位分别与中标的维修单位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分合同》(以下简称分合同),分合同 内容必须与总合同相符。   第四条 统一维修的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 保险的故障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维修。   统一维修实施的时间   第五条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实施的时间:从2003年4 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   第六条 本次统一维修合同期满后,北京市财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统一维 修的实施方案。   各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纳入机动车辆统一维修范围的车辆所属使用单位职责:纳人机动车辆统一 维修范围的单位,必须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非财政性资金购买和供养的所有机动车辆 情况按照要求如实上报市财政局,并对所属机动车辆加强管理,建立车辆管理维修档 案。对需要进行维修的车辆要建立内部审核制度,车辆维修时,须持市财政局统一制 作的“政府采购公务卡”和单位财务部门和车管部门确认的“报修单”(一式三份, 第一联由车辆所属使用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维修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维修单位送中信 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备案。)到统一维修单位进行修理。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的维修 费用严格控制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指标内,擅自超出预算指标的修理费用,市财政 局不予结算。   第八条 统一维修单位的职责:负责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 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总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单位填报的“报修单”所确定的修理项 目,提供车辆维修及相关服务,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收取维修费。对超出单位填 报的“报修单”所确定的车辆维修项目,修理单位有权拒绝修理。如擅自修理或提供 超范围服务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市财政局不予结算。对纳入统一维修范围的机动车 做到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质。   车辆维修后,车辆所属使用单位凭“政府采购公务卡”与修理单位结算。修理单 位将“车辆修理明细结算单”和银行收款机消费凭单一并交车辆所属使用单位作为使 用单位的核算凭证。   第九条 北京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经费编制预算及拨付 管理,对各预算单位机动车辆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核对机动车辆变更情况,对纳入 统一维修范围的车辆实行档案管理。   维修费的预算安排及结算   第十条 机动车统一维修费预算的安排:纳入机动车统一维修范围的单位,其维修 经费由北京市财政局按照标准统一核定,并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在单位部门预算中 单独编制。   由财政性资金供养机动车辆的维修资金,纳入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由市 财政局按每辆车统一维修的经费定额(年车9000元)拨入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专户;由非财政性资金供养的机动车辆,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予以明确。在年 度预算批复后由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确定的每辆车统一维修的经费定额(年车 9000元)标准将车辆维修经费按要求上缴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纳入政府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的经费汇总后, 经市财政局国库处审定,按每辆车统一维修的经费定额(年车9000元)年初一次 通过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拨入单位“政府采购公务卡”(每车一卡)。   各单位车辆的维修费原则上按单车核算使用,特殊情况须在本单位总额度内进行 调剂的,须在三季度内写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 采购办公室汇总,经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通过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进行调整。   财政性资金供养的车辆预算单位维修费,年底如有节余,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 定程序用于补充预算单位公用经费;非财政性资金供养的车辆所属使用单位上缴的维 修费,年底经审核后如有结余,北京市财政局予以返还。   各单位财务核算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及其补 充规定办理。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维修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总 合同》所规定的行为,将做出警告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   第十三条 纳入机动车统一维修范围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和供养的机动车辆 情况如有虚报、瞒报或不参加统一维修的,北京市财政局将依法进行处理:用非财政 性资金购买和供养的机动车辆,如发现瞒报或不参加统一维修及不上缴车辆维修经费 的,北京市财政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纳入机动车统一维修范围的单位故意损坏车辆、索要回扣、接受赠品、 报销不应由维修单位负担的费用等情况,一经发现,北京市财政局将对其予以通报批 评。同时,单位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在统一维修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纳入机动车统一维修范围的单位 和修理单位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如协商无结果,双方可将争议提交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合同及有关政策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争议提交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15天内仍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双方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   第十七条 纳人机动车统一维修范围单位的车辆因工作原因,在异地发生故障,属 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范围,确需在当地进行修理的,其所发生的维修费,返京后由 车辆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出具证明,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经费拨付单位。   属于新车强制走合保养所需的材料费,由车辆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出具证明, 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经费拨付单位。   第十八条 纳入机动车统一维修范围单位的一些车辆,如因统一维修厂技术或维修 能力所限不能承担维修任务的,由统一维修单位开具证明,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后, 方可到统一维修厂以外的厂家进行修理,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预算单位垫付,在本年 度第三季度内写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采购办公 室汇总,经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通过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公务卡的办理:由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与市财政局共同合 作,对纳入统一维修范围的每辆机动车办理“政府采购公务卡”。由各预算单位统一 将机动车持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统一办卡。持卡人如遇丢 失,须立即向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挂失;如需要更换持卡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 请,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各区县财政局可参照执行,区县单位如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 车统一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的,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享受合同规定的同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维修 汽车管理办法》[京财行(1997)1115号]及原《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 维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京财行(1998)4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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