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物资保障组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医用物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3]827号颁布时间:2003-05-03
2003年5月3日 京财经一[2003]82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医用物资和专项资金的管
理,确保医用物资和专项资金安全有序使用,现将《防治“非典”医用物资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治“非典”医用物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医用物资和专项资金的管
理,确保医用物资和专项资金安全有序使用,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必须在银行开设专户、专项核算。
2、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决定的医用物资的购进、储备和调拨。
3、专项资金按照品种和数量控制、有偿调拨、专项管理的原则使用。
二、审批权限
医用物资的购进、储备及调拨必须经主管市长或主管市长授权的部门批准。未经
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动用专项资金自行购进或调拨医用物资。
三、管理部门
北京市防控非典物资保障组负责医用物资的购进和调拨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医用物资的采购和调拨。
四、使用程序
1、物资购进
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主管市长或主管市长授权部门批准的物资品种、数量、
金额和时间,按时、保质、保量购进防治“非典”医用物资。原则上北京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要与供货部门签定供货合同。医用物资要实行专库、专人管理,确保物资质量
和储备安全。
2、物资调拨
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主管市长或主管市长授权部门的批示办理有关出库和
结算手续。物资出库时原则上先付款、后出库,购货单位必须签定合同或在正式发票
上签收。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市长批准,或由购货单位法人代表出具局面承诺意见,
可先调拨、后结算。
3、物资结算
医用防护物品可按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其他医用物资按原购进价结
算。出入库票证及有关手续要严格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做到完整、齐全。
五、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每天要向主管市长、北京市防控非典物资保障组、市
财政局上报《防治“非典”医用物资购进调拨情况报告表》(附后)。
六、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北京市防控非典物资保障组和市审计局等部门随时对医用物资和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防治“非典”医用物资购进调拨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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