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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受托办理电信部门手机入网费(SIM卡)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9]096号颁布时间:2000-01-13

     2000年1月13日 新地税一字[1999]096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经营服务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8]32号)文下发执行后,一些地区及有关企业来函要求对 寻呼台或经销电信物品的单位,受托办理电信部门手机入网费(SIM卡)业务如何 征收流转税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区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调查研究,现通知如下, 请转属遵照执行。   寻呼台或经销电信物品的单位,受电信部门委托办理手机入网费(SIM卡)业 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其受托办理此项业务向用户 收取并转付电信部门的入网费(SIM卡)收入,应由电信部门按全额依“邮电通信 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对受托单位从电信部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由其按“服务 业——代理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鉴于上述受托代理单位也均经营电信物品销售 业务,为便于正确划分,加强征管,我们意见:寻呼台或经销电信物品的单位,受托 办理手机入网费(SIM卡)业务,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业务明确划分界定,即在工 商、税务部门办理代理服务经营项目和相应税务登记并与委托企业签订代理服务合同, 对其受托办理手机入网费(SIM卡)从电信部门取得的手续费应单独建立账册核算 同时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或柜组)。否则。对代理单位收取的入网费收入征收 增值税;对电信部门从代理单位取得的入网费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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