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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实施办法

新国税发[2000]18号颁布时间:2000-03-09

     2000年3月9日 新国税发[2000]18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没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 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 号,以下简称《通知》),促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执行该项优惠政策,推进我区 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通知》, 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通知》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是在我区全部行政区域内设立,从事经 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 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 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适用期间   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 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   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前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应就自2000 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该 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适用税率   在适用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适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 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四、申报期限及所需报送资料   企业应在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下一个纳税年度的4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国税机 关提出书面申请;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优 惠期间的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应 在2000年4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及 时申请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企业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如实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影印件;   3.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本年和上一纳税年度已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逾期申请或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五、审批程序   (一)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到企业申请报告及报送的资料后,须在15日 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意见,报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   (二)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到初审报告后,须在15日内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到区局批复后,须在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六、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造成少 缴税款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做好对《通知》的宣传工作,政策宣传必须到户;对符合 条件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统计。   八、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建立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 额,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并在上报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中加以说明。   九、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 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十、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11月10日印发的《关 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1999]115 号)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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