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1]657号颁布时间:2001-08-20
2001年8月20日 宁财(税)发[2001]657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扶持我区上市公司的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上市公司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可再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的照顾。
二、上市公司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已按照国家法定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律从2001年起,再给予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5年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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