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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1]201号颁布时间:2001-07-31

     2001年7月31日 陕国税发[2001]20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1]122号)的文件精神,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经总行批准的《2001年存量应 收未收利息冲减计划表》以下简称《冲减计划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对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冲减计划表》的数据,各市地、区县国税部门 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同时,认真填写《附表一》的各项内容,并按照审核权限逐级 审核上报省局。若审核数据与《冲减计划表》不一致的,以税务部门审核数据为准上 报;对纳税人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   二、若在5年内冲减确有困难的,请说明原因,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 执行。   三、各市地国税局将审核后的《附表一》在八月十五日前上报省局。   四、对其他专业银行的《2001年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划表》省局将随后 下发,请你们按照本文要求进行办理,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2001年存量应收利息冲减计划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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