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1日 陕地税发[2001]44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接文
后,要对本地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及扣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照
《个人所得代扣代缴办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执行中若有问题,请
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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