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7日 藏国税函[2002]46号
区直属征收局、昌都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55号)的精神,现就我区由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等
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我区由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包括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中国
民用航空昌都站和拉萨空管站),2002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
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办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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