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9日 渝地税发[2005]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段时间,部分区县局就贯彻《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
40号)中的一些问题向市局反映,经研究,现答复意见如下: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
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
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是指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
对从事其他行业经营活动的,仍按原
渝地税发[2003]14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件中计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人数时,不包含个体经营户业主本人。
三、文件涉及的营业税减免仍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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