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8日 渝地税发[2004]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
用税困难减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结合基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
免税的,应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行为税政策性
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4号]的有关要求,向当地主管地
方税务所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按税收减免权限严格进行审核后,
报市局审批。
二、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时除按“渝地税发[2002]
14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三、各区县(市)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请示》应在次年6月底前报送市局,
对逾期报送的请示市局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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