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6日 渝地税发[2004]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
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检查落实城建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各地地税部门要在近期内对
本地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建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情况进行一次清
理,全面了解掌握城建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情况。对应建立而未建立代扣代收关系
的,应尽快建立代扣代收关系,签订协议,确定范围,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城建税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
二、加强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辅导,确保城建税的征收。各
地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和工作辅导,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义
务、漏收漏扣或少收少扣城建税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密切配合,杜绝城建税漏征、漏管问题的发生。各地要主
动与当地国税部门取得联系,建立国地税工作联系制度,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传递
资料,及时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要准确掌握国税部门稽查补税、
临时经营开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杜
绝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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