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5日 渝国税函[2004]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
[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需要选择税收优惠执行年度的纳税人,应在开业当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办
理减免税申请手续时,应提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税收优惠延至开业次年享受的手
续。未按前述规定执行的纳税人,一律从开业当年起计算税收优惠的执行年限。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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