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4日 渝国税发[200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通知》第一条规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已联合行文
向市政府请示,现经市政府同意并授权由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按以下规定掌
握执行:对我市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计税工资,可在国家规定的定额计税工资
标准(月人均800元)基础上,其上浮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经税务机关
审核确认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申请计税工资上浮扣除的,应填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计税工资上浮税
前扣除申请审核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填报时间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前。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企业申请后应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并在审核表上签章后将审核表反馈给企业。
三、对全行业的(含有市级汇总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计税工资上浮,审核确认
由市国税局负责;其余企业由所在地区县(市)国税局负责审核确认。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计税工资上浮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