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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354号颁布时间:2002-08-26

     2002年8月26日 渝国税函[2002]3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 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区县(自治县、市)级农村信用联社2001年所需 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仍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 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0]102号)的规定执行。   二、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提取的2001年度管理费为基层农村信用社当年总收 入的0.5%,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按照规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共 计16,494,021.00元(详见附件)准予在各基层缴费农村信用社 2001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属信用社收取的自用 管理费,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四、对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及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按规定提取的 管理费年终节余部分应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同时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2日 国税函[20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银函[2001]364号),要求解决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 2001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鉴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 对其2001年度所需管理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 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 定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附件: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信用联社上缴2001年度管理费明细表                   单位:元  单位名称    上缴金额    单位名称   上缴金额  城郊营业部 4,007,068.00  南川市联社  170,593.00  江北区联社  227,105.00  垫江县联社  280,780.00 沙坪坝区联社  360,164.00  龙宝区联社  294,641.00 九龙坡区联社  564,022.00  天城区联社  215,061.00 大渡口区联社  206,198.00  五桥区联杜  183,993.00  南岸区联社  349,015.00  开县联社   475,036.00  北碚区联社  233,039.00  忠县联社   409,881.00  万盛区联社   40,732.00  梁平县联社  412,737.00  巴南区联社  400,369.00  云阳县联社  203,721,00  綦江县联社  412,393.00  奉节县联社  213,146.00  长寿区联社  460,153.00  巫山县联社  106,984.00  渝北区联社  337,265.00  巫溪县联社  126,697.00  江津市联社  869,590.00  城口县联社   55,546.00  合川市联社 1,380,973.00  石柱县联社  144,992.00  潼南县联社  275,444.00  彭水县联社  122,993.00  永川市联社  419,666.00  黔江区联社  116,305.00  荣昌县联社  283,712.00  酉阳县联社  117,517.00  铜梁县联社  454,797.00  秀山县联社   86,041.00  大足县联社  223,688.00  丰都联社   217,676.00  涪陵区联社  433,225.00  武隆县联社  164,244.00  壁山县联社  436,819.00   合  计           16,494,021.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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