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2]145号颁布时间:2002-09-06
2002年9月6日 渝国税发[2002]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
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 财税[2002]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通知下
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税抵扣率。现明
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
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