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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66号颁布时间:2001-03-02

     2001年3月2日 渝地税发[200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份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向市局反映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土地增值税可能暂停征收,届时国家税务总局将正 式发文通知,我局也将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停征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但 在没有收到有关正式文件之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局仍应按土地增值税现行有关 规定执行,该预征的项目,要进行预征,该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要及时进行 清算,该检查的项目仍要安排检查。   二、关于预征税款额度问题。在土地增值税何时停征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各地在 对应税项目(工程)预征税款时必须适度,不能因预征过头,在停征结算时该退的税 款退不了;更不能因为收入任务紧,预征过头税。   三、为充分发挥税收在西部大开发中的杠杆职能作用,激活房地产市场,加快我 市房地产业发展,对不能据实提供成本费用资料又无法评估的非国有资产旧房及建筑 物的转让,按成交价(转让收入),由5%降为2%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纳税人在规 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后,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本规定从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 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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