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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92号颁布时间:1997-09-18

     1997年9月18日 重地税发[1997]29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 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 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8日 国税发[199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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