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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农金改办关于金融保险税收政策调整后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49号颁布时间:1997-05-15

     1997年5月15日 重地税发[1997]149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农村金融体改办重农金改办发[1997]31号《关于转发〈国务 院农金改办关于金融保险税收政策调整后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 附件:重庆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农金改办关于金融 保险税收政策调整后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 重农金改办发[1997]3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农金改办、各区市县信用联社、城郊营业部、双桥信用社:   现将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金融保险税收政策调整 后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农金改办(1997)41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我办。   各信用联社和信用社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密切合作,增强纳税意识,加强经济核 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附件: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金融保险税收政策调整后农 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 农金改办[199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7]5号)。通知中涉及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是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为 使基层信用社了解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有关纳税工作,现将通知中的有关具体 内容转达如下:   通知明确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保险业营 业税税率的规定,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提高营业税税 率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金融、 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 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   “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后,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在1997年12月31日 前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 征收。”   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附征的收入仍归地方财政 收入。”   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国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 策,各地信用社要进一步强化纳税意识,按国务院税收规定及时足额纳税,同时要进 一步改善经营管理,特别是加强应收贷款利息的收回工作,做到应收尽收,以确保信 用社财务收支计划的全面完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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