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6号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重地税发[1997]26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涪陵、万县、黔江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1996]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进行清理,调查中有
何问题,及时告诉我局。上述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12日 国税函[1996]7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经营税问题的请示》(浙
地税一[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
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
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
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
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
供地土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
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