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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6号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重地税发[1997]26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涪陵、万县、黔江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1996]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进行清理,调查中有 何问题,及时告诉我局。上述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12日 国税函[1996]7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经营税问题的请示》(浙 地税一[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 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 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 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 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 供地土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 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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