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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4号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重地税发[1997]2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 函[1996]69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并将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企业名单在3月底前报市局备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6年11月29日 国税函[1996]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 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 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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