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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7号颁布时间:1997-01-30

     1997年1月30日 重地税发[1997]27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 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            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6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 字第00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 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 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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