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05号颁布时间:1998-09-30
1998年9月30日 渝地税发[1998]305号
涪陵区、黔江开发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地方税务
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重庆直辖后,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需要明确。经市局
研究,现明确如下:
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按我局批复原万县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娱乐业税率的批复》
(渝地税函[1998]2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税率的批复
1998年3月26日 渝地税函[1998]25号
万县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娱乐业税率的请示》(万地税发[1998]5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娱乐业按重府发[1994]15
号文执行,即: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的营业
收入税率调整为10%,经营音乐茶座、游艺的营业收入税率为5%。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