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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98号颁布时间:1998-09-28

     1998年9月28日 渝地税发[1998]29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 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政策管理   1.各级地税机关要坚决维护国家税法的高度集中统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依 法办事,依法行政,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各区县(市)政府以及各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税款以及不按规定少征 和不征税款。对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减税免税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调查研 究并向上级地税机关如实反映情况,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2.为保证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政策文件 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政策文件的登记、传递、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 等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政策文件的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拟文、审核、 签发等程序确保政策文件的正常运转,各级在转发上级文件并补充贯彻意见时,首先 要符合企业所得税的法规和规章等有关政策,其次不得超越税收管理体制和权限行事, 第三要保证政策准确、及时地贯彻并落到实处。   3.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掌握和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在调查研 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各项税政在贯彻执行中的上情下达,下情 上述。市局和各区县(市)局对上级的政策文件,必须在文到之日起30日内转发或 另行文,把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下级;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对贯彻执行企业所得 税的各项政策遇到疑难问题时,要及时请示市局,待答复后再行处理,不得擅自变通。   4.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学习、培训税政业务。对内,各区县(市)地方 税务局要有计划有安排认真抓好干部的税政业务的学习培训,要求每月要组织干部学 习一次税政业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干部的政策业务培训,以提高税务干部熟悉掌握 各项税政业务的能力。   5,要加大对税收政策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地税机关一是要保证政令畅通;二 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三是不得擅自决定停征、 不征或更改计税依据,更不得变通执行税法;四是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 定,划清征纳双方的责任,明确征纳双方的义务,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   6.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运用税收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杠杆,减免税是税收优惠 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强管理。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总 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和我局的补充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解释,随意变通 和扩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减免税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 限办理,不得超越权限,各行其是,擅自减免。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减 免税的监督管理,要保证减免税款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不得用于个人分配,对 不按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和免税照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7.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查研究。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抓好 调查研究,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建议和意见, 为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为上级和领导决策服好务。   二、税源管理   1.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要结合所 辖区域的实际情况,对行业分布,应纳税户数,重点税源户数,亏损企业户数,企业 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搜集、积累、分析、运用,并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资 料登记造册,为科学预测税源,综合分析税源变化,实现税源的监督和管理打下坚实 的基础。   2.强化税源的科学预测。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结合企业财务计划情况、 行业分布情况、重点税源情况以及经济增长趋势等情况,预测、分析、研究、掌握税 源分布及变化情况,为合理编制、下达税收计划,写出税源预测、分析报告、监控税 源入库、缓欠,以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制和监督管理。   3.报送税源报表和税源分析报告。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准确、无误地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季)度税源报表和税源分 析报告。要求做到:一、按时报送;二、指标口径统一;三、纳税人户数、税源增减 变化的原因应详细说明。   4.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的重 点管理。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重点税 源户管理,每季向市局报送一次重点税源报表。   三、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   1.税基管理的核心是应纳税所得额。强化应纳税所得额的管理要抓住收入管理 和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这两个重点,对亏损弥补、财产损失要坚持严格审核管理。   2.对纳税人的收入管理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各级地税机关对纳 税人少计收入、弄虚作假、转移收入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和处罚。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要严格按市场价格核算, 防止独立核算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隐匿或转移应税收入,要监督纳税人如实反映全部 收入。   3.对税前扣除的管理要坚持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坚持实际发生的原则;坚 持严格控制预提费用的原则。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税前扣除的审核制度和管理办法。 凡纳税人列支的成本费用与税收税前扣除规定有抵触的,应一律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   4.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总机构向所属企业提取和分摊管理费应报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允许在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对行政事业单位和 企业总机构收取管理费,一是坚持以支定收,节约使用的原则;二是要使用“管理费 专用发票”;三是年度已计提,但未上缴的管理费,在汇算清缴时要坚持进行纳税调 整;四是对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坚持一年一批。   5.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需要弥补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弥 补亏损审批表》。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要认真核实其情况,在情况数字真实 正确的前提下,方能批复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应弥补的亏损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不得自 行抵亏。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对亏损企业弥补亏损的台帐,完善档案资料。   6.凡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需作税前扣除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经批准后方能准予税前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坚持大力组织收入的原则。   1.税务登记。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防止漏户、漏项、漏管的事件发生。   2.纳税申报。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要重点审核纳税 人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勾稽关系,对不按规定申报和申报项目不全的要让 其重新申报,对超过规定期限,拒不申报纳税的,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3.税款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年 终汇算清缴。税款缴纳形式为: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   为了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按月预缴为主(确因税源 小,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年终汇算清缴。   纳税人确因有特殊因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地税局 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 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纳税地点。纳税人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单位,按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地在渝机构和纳税人凡符合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个条件的(除总局另有规定的除 外),按规定一律实行就地纳税。   税法规定允许本市企业集团(包括总公司、总厂)经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可集中在企业集团总机构经营管理所在地纳税。属于跨省、直辖市需集中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企业集团,由市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5.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可根据纳税人经济规模,核算水平等实际情 况,可采用以下征收方式:   (1)纳税人能按照税法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会计核 算,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   (2)纳税人帐簿、凭证残缺不全或核算不真实,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 应纳税额的,难以查帐征收的,实行核定应纳税额或核定征收率征收。   (3)纳税人不能建帐建制和及时、准确申报纳税的,可实行税务代理申报纳税。   6.税款入库管理。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大力压 缩欠税。要按照税收预算级次切实抓好税款入库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混级、错 库。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欠税要制定缴款的具体目标和期限,及时催 缴,大力压缩欠税,对延期缴纳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7.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正确核实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抵触时,按税收规定执行。   8.汇总纳税管理。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月主动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依照税收规定进行重点审核,发现申报 的税款与审查结果不符的,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查补税额,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 金库。汇总成员企业和单位的财产损失的处理,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所在地税务 机关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检查及审批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入库地税务机关通报。   9.汇算清缴。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的领导,汇缴工作要坚持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对汇缴工作要 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严格贯彻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在税务检查中对违反税法规定 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企业所得税检查管理   1.规范检查程序。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要做到有计划、 有安排地进行;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要严格按照税务检查的程 序实施检查工作;凡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或检查,都要填写《重庆市地方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检查批复表》;企业所得税检查要坚持二人以上到户,确保企业所得税检查 过程都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按照检查的规范化程序的要求执行。   2.检查方式。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检查的特点,注重抓好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 结合。原则上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户(人),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终结检查。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批复表的盈、亏数据,纳税情况均要做好记录、 备案、备查。   3.协作配合。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日 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重大违法案件的稽查,应以稽查部门为主,企业所得税业务主管 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参与。在企业所得税检查中要正确处理好与国税、财政等有关部门 的关系,加强与他们之间的协作配合,要切实处理好与税政、检查、征收和各科(室) 之间的关系,搞好协作配合。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的领导,对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拟定方案,堵塞企业所得税“跑、冒、滴、漏”,以利于改 进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检查工作。   4.提高效率。有条件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拓展计算机运用领域,可以充 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手段,进行计算机选案和分析,以提高企业所得税检查效率 和工作效率。   六、资料管理   1.建立健全纳税资料。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都要建立、健全各种涉税资料, 收集、归纳制度。一是要尽可能地收集有关纳税人的资料,如:税务登记、发票领用 存、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减免税审批、汇总缴纳、财务报表等 资料;二是收集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包括:工商登记、车辆管理、房地产交易、海关、 银行等有关情况和资料。其中: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资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资料。   2.资料归档和装订。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将纳税资料收集、整理后,按要 求分类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卷内文件资料按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检查和违章处理四大类顺序排列,形成历 史资料。   3.资料传递和查阅。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都应建立健全资料规范化的查阅、 管理制度。   4.资料更新和保管期限。各单位都要建立纳税资料报送制度,以保证资料的及 时传递和更新换代。资料中,凡定性为偷税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属于永久性资料, 要永久保存;对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的属长期资料,其保管期限为15年;对只有补 税和一般性的涉税资料属短期资料,其保管期限为10年。   七、考核管理   (一)考核范围   黔江、万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 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考核方式   1.单项考核评比与综合考核评比结合进行。   2.分级考核。市地方税务局业务处考核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业务科(股), 区县(市)地方税务局业务科(股)考核各基层税务机关。   3.登记考核   市地方税务局业务处对各区县(市)局布置上报的各种报表、统计表、文字材料 应一一进行登记,并以此作为评分依据。   (三)考核内容   1.税收政策管理(25分)   (1)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具体执行意见的文件,每年要 报送市地方税务局备案2份以上,每少报一份扣1分,最多扣2分。   (2)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及时处理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不越权办理。 对有关业务问题应建立请示汇报制度,未建立制度的扣3分。   (3)加强对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在检查中要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对 发现问题未纠正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最多扣5分。   (4)每年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应有针对性地报送一份关于所得税政策业务 问题的调查报告。未报送的扣2分,报送的调查报告质量高并被市局采纳的另加2分。   (5)对税收管理权限外的税政问题要及时书面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处理。对超越 权限处理的,每出现一例扣2分,最多扣4分。   2.税源管理(10分)   (1)建立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纳税户数、行业 分布、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及辖区企业、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对税源监控体系不 完整的每少一项扣0.5分,最多扣3分。   (2)对年应纳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的应按季报送一次重点税源报表。对未按 时报送的,扣0.5分,对未报送的扣2分。   (3)要掌握所得税收入完成进度、分析税源增减变化因素,对未报送分析报告 的扣3分,对未按要求进行分析的扣1分,对未分析的扣1.5分。   3.税基管理(10分)   (1)收入的管理   依照税法规定,正确界定企、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的每 发现一户扣1分,最多扣2分。   (2)费用扣除管理   严格按照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审批权限核批企业管理费、弥补亏损、资产的各项 损失等,对未按规定权限和标准执行的,每发现一事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建立健全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审核制度,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核批税前扣除项目, 对越权审批或未经市地方税务局同意超标准审批的,每发现一事项扣0.5分,最多 扣2分。   4.征收管理(45分)   (1)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努力完成税收计划。对税收计划完成在95%(含 95%)以上不足100%的,(分总额计划和市级收入计划)分别扣5分;对税收 计划完成在95%以下的,分别扣10分。   (2)考核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率。要求当年应纳所得税的入库率必须达到90% 以上,每少完成1%,扣0.5分,最多扣5分。   (3)严格企业所得税缓税审批手续。对超越权限的缓税审批,每发现一户,扣 0.5分,最多扣3分。   (4)严格减免税审批办法,对违反减免税审批程序的,每发现一户,扣1分, 最多扣5分。   (5)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中的重要内容,此项工作每年 应单独进行考核评比。对在汇算清缴考核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不扣分;获得第二名的 扣1分;获得第三名的扣2分。   5.检查管理(10分)   所得税的检查以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进行。   (1)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每户每年必须检查一次(以纳税检查表为依据)。 凡检查户每少完成1%,扣0.5分,最多扣5分。   (2)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要有深度,凡年应纳所得税在1000万元(含一千万) 以上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检查深度应达3%,每少1%以内的,扣1分;凡年 应纳所得税在1000万元以下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检查深度应达4%,每少 1%以内的,扣1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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