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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复函

渝地税函[1998]151号颁布时间:1998-09-04

     1998年9月4日 渝地税函[1998]151号 渝北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渝北地税[1998]100号收 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使用无形资产的税前扣除问题   1.纳税人购入的无形资产(商标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税前扣除按 照有法定有效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受 益年限孰短的原则摊销,但摊销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0年。   2.纳税人将无形资产(商标权)作为投资,进行合作经营的,无形资产(商标 权)作为股权享有分配的只能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按股分红,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自己使用自己的品牌(商标),企业总机构无论以何种方式收取的商 标使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件》第十条的规定,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增值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小规硯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若小规硯纳税人使用的是一般发 票,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含税),允许其税前扣除;但是若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一般纳税人税前扣除。   三、关于汇算清缴中课处滞纳金的具体日期问题   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无论是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以后 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应从年度终了后的5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1.纳税人虚报亏损,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相同的应税所得,按法定 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作为罚款的依据,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2.纳税人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要调减纳 税人当年的亏损额,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   专此复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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