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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83号颁布时间:1998-09-11

     1998年9月11日 渝地税发[1998]28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在执行中,要做好与有关部门, 特别是公安、文化部门的协调配合,搞好宣传、舆论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 时反映市局。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娱乐、服务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 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含KTV)、音乐茶座 (茶楼)、迪吧、酒吧、宾馆、渡假村、酒家(含酒楼、酒店、饭店、餐厅、火锅店、 快餐店、西餐馆)、桑拿浴、足浴、保健浴、美容美发厅(含发廊)等娱乐、服务业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和服务于娱乐、服务业并取得应税所得的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 务人。经营娱乐、服务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扣缴义务人按月代扣,于次月七日内在当地地方 税务征收机关全额缴入国库。   第四条 娱乐、服务业经营者,经营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 收办法,按重庆近郊六区(甲)、其他近郊区及远郊区县(市)(乙)、边远县(丙) 三类地区分别确定。   (一)娱乐、服务业经营者(包括经营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  核定月营业收入  核定最   核定月人均最低税额(元)           低人数  甲类地区 乙类地区 丙类地区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2     50    40    30 1万元以上-5万元   2     60    50    40 5万元以上-10万元   3     70    60    50   10万元以上    4     80    70    60 注:1.对已按“定期定额”征税办法征收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在按本办法 核定征税时可减除业主1人计算。   2.核定月人均个人所得税额,最高限额一般甲类地区不超过200元,乙类地区不 超过150元,丙类地区不超过100元。   (二)歌舞厅(含叹厅、夜总会、KIV)演艺人员、娱乐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                 核定最低人数       核定月人均最低税额                                 (元)   核定月营业收入  歌 手     时装及 娱 乐 甲 类 乙 类 丙 类                器乐手 其他演 服 务            主持人     艺人员 人 员 地 区 地 区 地 区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2    2    2    3   60   50   40   1万元以上-5万元   2    3    3    5   80   60   50   5万元以上-10万元   3    3    4    8   100   80   60    10万元以上    4    4    5   10   120   100   80 注:1.歌手、器乐手、时装及其他演艺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上述场所是否有 这些表演项目予以核定。   2.娱乐服务人员的人数核定,凡上述场所设有包房的,还须按实际包房间,每 间核定1人。   3.核定月人均个人所得税额,最高限额一般甲类地区不超过300元,乙类地 区不超过250元,丙类地区不超过200元。   4.音乐茶座(茶楼)、迪吧、酒吧等场所凡有上述表列表演、娱乐服务项目的, 应比照本办法核定个人所得税。   (三)酒家(含酒楼、酒店、饭店、餐厅、火锅店、快餐店、西餐馆等)厨师及 其他演艺、娱乐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                  核定最低人数    核定月人均最低税额                               (元)   核定月营业收入          其他演艺  甲类  乙类  丙类               厨师   娱乐服务                    人  员  地区  地区  地区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1    按实际项目  60   50   40   1万元以上-5万元     2    比照第四条   80   60   50   5万元以上-10万元     3    第(二)款   100   80   60    10万元以上      4     核定    120   100   80 注:1.其他演艺、娱乐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上述场所是否有这些表演、 娱乐服务项目予以核定。其中对固定的演奏(唱)者,应按实际人数核定。   2.核定月人均个人所得税的一般最高限额与第四条第(二)款相同   (四)桑拿浴(含足浴、保健浴)、美容美发厅(含发廊)的按摩人员、美容美 发师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              核定最低人数    核定月人均最低税额                           (元)   核定月营业收入   桑拿按  美容美发、 甲类  乙类  丙类             摩人员  按摩师   地区  地区  地区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按实际包 按实际座位  60   50   40   1万元以上-5万元  房间数、 和床位每座  90   70   60   5万元以上-10万元  每间1人  (床)1人   120   100   80    10万元以上    核定    核定    150   130   100 注:核定月人均个人所得税税额,一般最高限额与第四条第(二)款相同。   第五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税局,各区县(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 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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