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96号颁布时间:1998-09-22
1998年9月22日 渝地税发[1998]29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
为了贯彻以法治税,鼓励维护税收的积极性,加强公民监督,保证国家税款及时
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税稽函
[199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举报偷骗税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职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口头(包括电话
和电报)等方式向税务机关举报纳税单位或个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查
证属实,依法处理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检举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是对除税务人员(含离退休的返聘人员,下同)及财
政、审计、公安、纪检、监察等同级机关以外的干部、职工和其他群众的奖励。
同一案件多人举报,只奖给第一举报人。若在税务机关立案前,第二举报人检举
材料提供得更详细,案件处理后,在同案中可酌情给予一定奖金。在查处检举的案件
过程中查出其他案件,只对检举人举报的该案件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检举人的奖励,主要根据案情的大小,结合检查人所占用的时间、检举揭发材
料的准确程度、补税罚款的额度和检举人所担负的危险程度,酌情给予奖励。具体奖
励标准,每一案件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重大案件、特殊贡献的举报奖励最高
不超过5000元。奖金由受理单位核实税款入库后发放。
三、奖励资金来源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公民举报偷税骗税奖励基金”,由市地税局举报中心和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其资金来源由各级政府
(财政)拨付,专门用于举报奖励。
四、奖励金支付办理程序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并填制《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提奖
(代奖)报批表》,报各级稽查管理部门审核,各级分管局领导审批。表列栏目必须
填写齐全,签名盖章,并将处理决定书、税款入库凭单作为附件一并存查和上报。
单位或个人领取奖金或实物时,原则上不能代领,应履行签字手续。
五、其他
(一)为举报人保密,其获奖收入,属个人合法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税务干部、财政、审计、公安、纪检、监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
不提奖金,但税务干部可结合机关考绩,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三)凡捏造事实,编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