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33号
颁布时间:1998-07-20
1998年7月20日 渝地税发[1998]23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字[1998]9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
附加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 财税字[199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
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