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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13号颁布时间:1998-07-09

     1998年7月9日 渝地税发[1998]21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6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 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一并贯彻执行,自觉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 统一性、权威性,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擅自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 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是否严格执行,有无包税或变相包税的情况;有无擅自 降低税率,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现象。   二、有无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情况,包括扩大减免税的范围、标准、延长减免税 期限等。   三、当地人大、政府以及其他部门自行制定的规定和统一的税收政策有抵触的有 哪些,是否及时反映,采取了什么措施。   四、企业所得税有无漏征漏管情况,混级错库情况。   五、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对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清理检查工作,要 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于8月15日之前将这次清理检查情况书面报 告市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4月6日 财税字[19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擅自降低税 率,有的采取即征即退方式变相减免税。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 造成企业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差悬殊,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 98]4号)精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公 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降低 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 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区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各地区要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的执行 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擅自降低税率、减免或变相减免 税收的,都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 的要求上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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