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17号颁布时间:1998-03-24

     1998年3月24日 渝国税发[1998]17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政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邮政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 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寄纳税申报办法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 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集中办税的一项新的措施。它特别有利于解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时纳税人排队拥挤等现象,对人手紧、路途远、交通不便、乘车办税的纳税人能节约 时间、减少办税费用,为企业提供实实在在方便。   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积 极稳妥的推行实施。推行邮寄纳税申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精神,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组织 实施。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应结合税法宣传活动进行宣传,积极做好准备。 可采用办培训班、发宣传资料、个别辅导等办法,使纳税人明确邮寄申报资料的内容、 邮寄申报的时限和办理邮寄申报的程序,确保邮寄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推行。   三、凡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在其自愿选择的基础上,需要采用邮寄纳税申报 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才能按照税 务机关确定的特快专递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四、各级邮政部门要采取措施提高纳税申报邮件传递的工作质量。对经批准实行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约定时间,可以采用邮政 人员上门揽收的办法办理专用信件的邮寄,也可以由纳税人直接到邮政部门交寄。对 纳税申报邮件要按特快专递的要求送达,对本区内做到上午邮,下午送达,下午邮寄, 第二天上午送达,并投送到税务部门指定的收件人,确保投递的快捷安全。   五、邮寄纳税申报的信函不分轻重,按件收费,每件邮资均为10元,邮寄纳税 申报专用信封,由市邮政局按邮电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到指定的印制厂印 制。有关邮寄纳税申报邮件邮资的收取方式和相关手续、专用信封的保管和领购办法 由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 另行通知。   六、万县、黔江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应在宣传邮寄 纳税申报办法的同时,要将其作为方便纳税人而提供的税收行政服务工作,尊重纳税 人的自愿选择,结合实际做好解释辅导。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实施,采取先试点后推 广的办法,对国、地两市局非指定试点单位,凡准备推行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应向 市局提出申请,经市局同意后方可推行。   七、有关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操作程序,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分 别制定,另行下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26日 国税发[1997]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管理局(邮电局): 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一些地区在纳税人中推行以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的做法,方便了纳税人,缓解了办税服务场所的压力,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便于各地规范和推广,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与邮电部联合制定的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邮寄申报要田地制宜。邮寄申报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 完成纳税申报的有效途径,已为发达国家所普追采用,我国也要逐步推行。各地要积 极总结经验,加快报行。 二、要抓好培训。对于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认真组织 培训,使其明确邮寄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申报的质量。 三、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推行邮寄申报的同时,税务文书发送量大的单位还 可以采用邮政商业信函服务方式,将所需发送的税务文书录入软盘,充分利用现有的 邮政商函打印、封装设备和投递服务网络发送给纳税人,以节省人力,避免重复建设。 对时限要求强的,可以使用同城特快专递业务寄送。 四、要加强合作。税务机关和邮电部门对于推行邮寄申报和发送税务文书的各项 工作要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便顺利实施。 以上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邮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式样及规格说明(略) 2.沈阳市国税局皇姑分局开展邮寄申报工作的实际做法(略) 附件: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7]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 税人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邮电部 颁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邮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 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 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 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协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 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二)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 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具体投递频次、时限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照同城特快业务 现行规定办理。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邮资 纳税申报特快与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中准价为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邮电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30%。价格确定后, 须报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及相关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和邮政部门协商确 定。 五、申报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六、专用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与同级税务机关共 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由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 照邮电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附后)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七、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邮电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