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邮寄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94号颁布时间:1998-04-01
1998年4月1日 渝地税发[1998]9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更好地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
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邮寄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并确定从五月一日起先在渝中区地税局、江北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高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市局要求各
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阮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并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邮寄纳税申报试行办法
1998年3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更好地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
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把纳税
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装人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下简称专用信封)通过信函手段邮
寄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完成纳税义务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凡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采用邮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
纳税申报,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
第四条 纳税人填写邮寄纳税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送往区、市、县税务局,
经批准,即可采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申报纳税。
第五条 各区、市、县税务局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帐务健全、核算规范、能按
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户,可以批准采用邮寄纳税申报的办法进行申报纳税。
第六条 经批准采用邮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将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通过邮局寄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纳税人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办理邮寄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邮寄纳税申
报时应使用专用信封投递。纳税人应到当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购买专用信封,
办理邮寄纳税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办理交寄手续:
(一)到各邮政支局及所属邮政所交寄。
(二)拨打邮政速递局上门揽收电话,由邮政速递局上门收寄。
第九条 邮寄纳税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条 纳税人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两种方式办理邮寄纳税申报及其税款入库手
续。
(一)未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预储专户的,可采用自核自缴的方式,由纳税人
自己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己填开税票,自己到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在这种方式下,
纳税人应将税收缴款书第六联会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一并寄往当地税务机关征收部门。
采用自核自缴方式办理邮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结报手续,
领取税收缴款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并按税法规定时限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二)在办税服务厅开设了税款预储专户的,可将当月所应缴纳的税款预先划至
税款预储专户上,由税务机关开票,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并由税务机关将缴款书第一
联通过挂号邮件方式交寄给纳税人。在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只需将纳税申报表和税务
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按时寄给当地税务机关征收部门。
第十一条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专用信封的
接收、清分、拆封、开票及税收缴款书第一联的寄发。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在收到邮政部门投递来的专用邮封
时,应根据邮政部门的清单逐一清点,并做好交接签字手续。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在拆分邮件时,应有两人在场,并
逐一核实邮件内件与信封上列举内容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补齐。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对邮政部门投递来的专用信封应区
分纳税人采用的入库方式分别整理,对属于使用税款预储专户办理税款入库的,应在
收件的当天开票并及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同时将税收缴款书第一联挂号寄交纳税人。
(四)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对纳税人税款预储专户帐面金额不
足支付其应纳税额的,应及时通知其在其税款预储蓄专户上补足应纳税额和相应应加
收的滞纳金金额。
(五)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在将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寄回给纳税
人时,应妥善保管好挂号清单,备以查验。
(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在办理上述程序时,应有专人负责,
以便分清职责、落实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专用信封的
领购、出售,对专用信封的领购数、出售数、结存数应按日登记,并与市局按期对帐。
第十三条 违章处罚:
(一)纳税人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按征管法
有关规定处理。
(二)实行税款预储专户的,应保证税款预储专户帐上有足额资金足以支付当期
应缴税款,如果因税款预储专户帐上资金不足而导致税款不能按时划解而造成税款滞
纳的,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将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实行邮寄纳税申报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邮寄
纳税申报工作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邮寄纳税申报申请审批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