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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下岗职工劳动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56号颁布时间:1997-11-18

     1997年11月18日 重地税发[1997]356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下岗职工劳动管理试行办法〉、〈重 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管理办法〉、〈重庆市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按照重庆市委渝委发[1997]35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税 收优惠政策。企业办理减免税申请,应附已招收的下岗职工“下岗证”及清册复印件 和劳动部门签署的意见,认真核实其企业实际招用下岗失业职工的人数和占企业职工 总数的比例,其企业应减免的税收,按重地税发[1997]270号文的规定审批。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招用下岗职工减免税的管理权 限,按重地税发[1997]270号文第四条规定办理。 附件:渝劳办发[1997]30号(略) 附件: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8日 渝劳办发[1997]3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 局,各市级企业主管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再就业工程有效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 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优惠政 策,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渝委 发[1997]3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是本市国有、城镇集体 企业职工下岗后重新就业及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的凭证。   二、由企业安排下岗并有求职要求的职工,可以发给《下岗证》,但因本人原因 请长假、离岗休养、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发《下岗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请 长假职工、停薪留职职工除外)。   三、办理《下岗证》的程序   (一)凡企业安排下岗的职工,由企业签发《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登记卡》。   (二)有求职要求的下岗职工,可持企业签发的《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登记卡》, 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下岗证》。《下岗证》由发证的 街道(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编码盖章有效。   街道(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收回的《重庆市企业职工登记卡》集中报送所 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并领取新的《下岗证》。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 机构应将收回的《重庆市企业职工登记卡》集中报送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并领取 新的《下岗证》。   四、《下岗证》的用途   (一)凭证办理个体经营执照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二)凭证到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三)凭证参加各类转业转岗培训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四)作为办理用工手续的合法证件;   (五)凭证享受其它有关优惠待遇。   五、《下岗证》的管理   (一)《下岗证》由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二)《下岗证》实行统一编码制度。编码按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重就局发 [1997]26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其《下岗证》:   1.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办理个体经营执照的工商所收回;   2.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   3.参加社区服务就业的,由举办社区服务的街道(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收回;   4.劳务输出到市外,由组织劳务输出的单位负责收回。   (四)招收下岗职工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须将已收的《下 岗证》登记造册,并附《下岗证》和《下岗证》的复印件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送企 业所在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并收回《下岗证》。税务部门凭劳动部门的认 定意见,办理减免税事宜。其中属于减免营业税的,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 后,送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属于减免所得税的,经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后, 报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送市地税局批准。   (五)《下岗证》遗失后,经持证人登报作废,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六、《下岗证》回收的统计上报   (一)市属以上单位(含中央、四川省在渝单位)收回《下岗证》后,由收回 《下岗证》的单位填《〈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回收情况报表》(式样附后),分 别报单位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   (二)区(市)县属单位、街道(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工商所收回的《下岗 证》,由收回《下岗证》的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重庆市 企业职工下岗证〉回收情况报表》。   (三)统计的报告期为每季度初到季度末。上报时间,季末次月的5日前分别报 区(市)县就业办和市级主管部门。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各区(市)县和市 级企业主管局于季末次月10日前报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附:《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回收情况报表(略) 附件: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1997年10月8日 渝劳办发[1997]3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 局,各市级企业主管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再就业工程有效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的社会养老、失业保险工作,加快推进再就业 工程,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对下岗职工、失业 职工的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未进入我市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企业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仍 按我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这类职工在下岗期间,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 业保险费。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的上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的200%,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的比例与本企业其他职工相同。企业对下岗职工本人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应如数 上缴社会保险机构,不得挪作它用。   二、凡进入我市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向 中心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填报《重庆市下岗职工、失业职 工缴费花名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的上下限与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的下岗职工相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6%(其中个人缴纳3%),失业保险 费比例为1%,职工个人每月缴纳2元。此类人员不再纳入原单位的年度养老、失业 保险基金测算和结算。   三、失业职工可参照我市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 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3%。缴费基数的上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200%,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失业职工本人可选择按月、 季度、半年、一年四种方式到本人居住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具体处理办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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