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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406号颁布时间:1997-12-30

     1997年12月30日 重地税发[1997]406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地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通知的通知      1997年10月21日 渝府发[1997]53号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重庆市 地方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及派出机构的机构设 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由重庆市地方 税务局审批。   三、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及全市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正副 局长和相当职务的干部,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管理,按规定征求当地意见后任免。   四、调进调出地税系统的人员,在编制限额内,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 定审批。   五、全市地税系统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保证地 税机构的正常运转。   六、地方税务机构(包括税务所)要单独设立,不得与财政机构合并,已经合并 的要分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7]1号)精神,地税所原则上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设立后, 根据工作需要,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以在乡镇设立征收组。   七、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及所辖区(市)县地税系统待行政管理体制明确 后再具体实施。在此期间,其所属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报重庆市 地方税务局审批;调进地税系统的人员,需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同意。   八、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重视地方税务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强化地方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地位。各级地税部门要依法治税,公正执法,为区域经 济发展服务。   九、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 为准。 附件: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21日 国发[199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实行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商税收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新的 财税体制得到了巩固和完善。地方税收工作也取得全面进展,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冲击国家统一 税法、干扰税收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地方税务机构人员急剧膨胀,管理体制也不够 规范。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将对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以及地 方税务机构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为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规范和完善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 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以及县(市)地方税务局 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 机构垂直管理。   二、为保证地方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地方财政机关不得与税务机关合并,已经各 并的要立即纠正。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重视地方税 务机构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和强化地方税务机构的独立执法地位。   本通知下发后,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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