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9日 琼财税[2004]987号
为了减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负担,鼓励招商引资,依据国务院《
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停
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的精神,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停征
收城市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此前发生的应税行为,按原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