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364号颁布时间:2002-11-18

     2002年11月18日 琼国税发[2002]36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来电询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 办法》(琼国税发[2000]89号转发)第十条中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如 何掌握,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 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下表 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交通运输业        14%   工业、商业        10%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16%   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20%   娱乐业          30%   装潢、装修、广告业    24%   其他行业         18%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核 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擅自 扩大范围。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