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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实行新财政体制下共享收入划解办法和调整中央两税市县留用比例的通知

琼财库[2002]1614号颁布时间:2002-12-20

     2002年12月20日 琼财库[2002]1614号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各市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洋浦经济开发区分行: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 [2002]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 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国务院《关于 同意海南省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92号)的有关规定, 现对我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含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等三项中央与省、市县共享收入以及省与市 县共享的营业税提出具体征缴划库办法,并对中央两税(增值税75%和消费税)留 用比例作以下调整,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共享收入划库办法   (一)2003年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 2003年个人所得税(不含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划库办法。   1.海口市(含原琼山市,下同)。中央60%、省级28%,海口12%;   2.其他市县。中央60%、省级10%、市县30%;   3.洋浦。中央60%、洋浦40%。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的划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 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预[2002]27号)办理。属地方分享部份作为省级固定收入100% 划入省库。   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按中央60%、省级40%的比例划库。   (二)增值税   1.海口市。中央75%、省级17.5%、海口7.5%;   2.其他市县。中央75%、省级6.25%、市县18.75%;   3.洋浦。中央75%、洋浦25%。   (三)营业税划库办法   1.海口市(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省级70%、海口30%。   2.其他市县(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省级25%、市县75%。   3.洋浦。所有营业税作为地方收入100%划给洋浦财政。金融保险营业税为 省级固定收入(除洋浦外),100%划入省库。   二、中央两税留用资金比例   中央两税留用比例从2003年起适用新的比例(具体见附件)。留用资金比例 调整后,省财政将在资金调度中按收入进度给予考虑差别因素。原海南省财政厅、中 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重新核定税收资金调度比例的通知》(琼财预 [1999]1262)同时废止。   人民银行各市县支行应根据调整后的共享分成比例在新年度办理业务之前把共事 分成比例参数表和预抵税收返还参数表设置完毕;由于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 得税是同一预算科目、同一征收机关,不同的共事分成比例,因此,应在系统中增设 一个征收机关加以区分。   200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划库办法根据中央规定分成比例 另行通知。凡以前有关划库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不通知执行。 附件:2003年中央两税市县留用资金比例表   市县  调整前比例  调整后比 市县  调整前比例  调整后比例        (%)     例(%)      (%)     (%)   洋浦  30       0   屯昌  100     100   海口  30       20   定安  100     100   三亚  40       40   临高  100     100   万宁  40       40   陵水  100     100   东方  40       40   乐东  100     100   昌江  40       60   白沙  100     100   琼海  40       60   琼中  100     100   文昌  70       60   保亭  100     100   儋州  70       60   五指山 100     100   澄迈  100       6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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