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6日 琼财税[2001]969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00]151号)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
具体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1999年8
月1日后,2002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
1999年8月1日后,2002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二、1999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
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别墅、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铺面、厂房等。2002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
店、写字楼、铺面、厂房等,不包括别墅、渡假村。
普通住宅与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的区分,以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为标准。
海口、琼山、三亚,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4000元的,为普通住宅;其它
市县,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2000元的,为普通住宅。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暂时出租或临时使用过的积压商品房(不含铺面),原则
上可视同积压空置商品房,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鉴于这一情形比较复杂,主管税
务机关可先受理,后调查,并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鉴于已领取“主体工程完工”房产证的商品房,实质上还未竣工,其所有者
需继续投资建设,竣工验收后才能取得“商品房”房产证。因此,对于已领取“主体
工程完工”房产证的商品房视同“半拉子”工程,适用“半拉子”工程有关税收政策。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入后至销售前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商品房,2002
年12月31日以前,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房产税申请,经直属地方税
务局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免征闲置期间的房产税。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
规定征收房产税。
鉴于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追偿债务过程中承接了大量商品房,为减轻其
税收负担,其承接后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商品房,可比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免征
闲置期间的房产税。
六、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单位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
的或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1999年8月1日以后,2002年12月31日以前
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营业税的免税申请,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提供下列资料:
1、销售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提供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或房产证
原件(供核对)和复印件二份,销售购入的空置商品房,提供卖方购房发票或房产证
或确权通知书原件(供核对)和复印件二份;
2、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抵债协议、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
(供核对)和复印件二份;
3、银行进帐单、银行转帐单或收付款凭证原件(供核对)和复印件各一份;
4、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对)和复印件各二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明细表(列明房号、买主名称、房屋面积、房屋价款、分期收款
的金额和时间、申请减免税款),营业税、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各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当事人协商以空置商品房抵债的,可不提供上述第二项资料,但应提供有关债权
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
对于法院裁定以空置商品房抵债的,可不提供上述第二项资料。若申请人确实无
法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由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税务机关派员进行调查,写出调查
意见,经市、县地税局税政(含农税)业务科(股)确认盖章后,可视同有效资料。
七、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原规
定征收的税款不再退还。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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