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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2]13号颁布时间:2002-01-11

     2002年1月11日 琼地税发[2002]13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南省经济贸易厅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提供本省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 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由省财政厅、省 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省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机构名单后,由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名单,各直属地方税 务局接到省局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名单后,办理具体有关营业税减免手续。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与其他收入分别 记帐,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帐,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担保业务收入之日起 计算。   四、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担保业务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以后每年的7月份办理上半年税款的减免手续,次年的1月份办理下半年税款的减免 手续,由各直属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二)担保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三)担保业务收入明细帐复印件二份;   (四)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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