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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95号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琼地税发[1999]95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非应税货物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 税。   以上通知,请一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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