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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31号颁布时间:1999-01-20

     1999年1月20日 琼地税发[1999]3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 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 业务。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属于租赁业,为公平税负,强化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现 就旅店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各类旅店业企业、凡将原有房屋、客房等出租(包括重新改造、装修后出租)给 承租人作为经营使用或办公使用的、均属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行为,按“服务业 ——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相关房产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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