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8日 国税函[2005]40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认定事宜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
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
[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企业向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支付的报酬,按“劳动报酬”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劳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
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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