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金融、保险单位以及外贸企业1985年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
(86)财税字第60号颁布时间:1986-03-18
1986年3月18日 (86)财税字第60号
现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金融、保险单位以及外
贸企业1985年征收奖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类专业公司(包括企业主管局、公司)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当中,
有的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有的是按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
很不统一。中央领导同志针对这一情况作了重要批示,明确指出“无论何种情况,不
允许,‘两头占’”。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凡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
专业公司,应该执行机关的奖金制度。鉴于这类公司1985年发放的奖金,多数是
比照企业的奖金制度发放的,因此,对这类公司,1985年发放的奖金,超过一个
半月基本工资水平的,对超过的部分,要征收奖金税。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
过一个半月至两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按30%的税率征收;人均超过两个半月至
三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按100%的税率征收;人均超过三个半月基本工资以上
的部分,按300%的税率征收。月平均基本工资按1985年上半年的标准工资和
下半年的结构工资平均数计算。
对1985年按企业工资制度进行工资改革的专业公司,应按照《国营企业奖金
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
二、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工资改革,国务院已明确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
和奖励制度,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工资改革,也已规定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进行,并规定省以上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奖金水平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地
(市)级以下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好的,在核定的奖励基金数额内,可以
适当多发奖金,但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要征收奖金税。鉴于1985年省以下
的各级人民银行未按国家机关的奖金办法执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1985年发
放的奖金,有的也超过了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因此,对上述单位,凡1985年发放
的奖金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均应比照第一条规定的税率征收奖金税。
三、经贸部所属的各进出口总公司和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各工贸总公司,业经国
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同意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工资改革,因此,对
其1985年发放的奖金,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也要比照前条规定征收奖
金税;省及省以下的外贸公司,实行企业的工资改革办法,应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
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
以上规定,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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