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关于2005年度我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请示》(中化工程集团财发[2005]55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