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22日 国税函[1996]683号
上海、陕西、河南省(市)国家税务局,海南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关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司财〔1996〕101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
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增强其凝聚力,现就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资
产100%控股的13家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在1996年、1997年两年
内继续由核心企业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在西安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外,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
号)的有关规定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实施监管。
附件: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1    西飞集团财务公司           西安市
  2    西飞集团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
  3    西飞上海公司           上海市
  4    西飞海南公司           海口市
  5    西飞深圳公司           深圳市
  6    西飞三产公司           西安市
  7    西飞建安公司           西安市
  8    西飞铝业公司           西安市
  9    西飞飞行器改装公司           西安市
  10   西飞新事业公司           西安市
  11   西飞长安公司           西安市
  12   西飞渭原公司           武功县
  13   西飞郑州经销部           郑州市
                                                                       (2)